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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璧山区坚定实施“产业立区、制造业强区”战略,初步形成 以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为主导,智能装备、 大健康、先进材料为支柱,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现代 化产业体系,呈现规模化、集群化发展态势,但仍存在产业链层 级偏低、关键环节引领不足、高端要素集聚较弱等问题。为加速 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化“四链”融合与“四侧”协同,推动 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成渝中部地区战略支撑,赋 能“双招双引”工作。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28 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 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遵循招商引资与产业培育相结合、资金 投入与生态要素投入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导向,契合现代农业、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高端摩托、新一代电子信 息制造、智能装备、先进材料、具身智能机器人、现代中医药、 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高端医养康养、新质文旅、现代商务、现 代农业、数字经济、航空经济、低空经济等璧山现有主导产业及 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一定专项支持,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1.5 亿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璧山高 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
第二条 支持企业扩大再投资。对企业实施的扩大再投资项目,经综合评估,按项目生产设备购置和生产性设施建设的投资 额(不含土地款和装修费用)可给予企业再投资项目最高 1.5 亿 元支持。(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璧山高新 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
第三条 企业租金支持。对新租用楼宇/厂房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原则上单个企业可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年租金支持,至多
享受 5 个年度。(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 商务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
第四条 企业装修支持。对新入驻楼宇/厂房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可一次性给予单个企业最高 500 万元装修费用支持。(责 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璧山高新 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
第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落地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综合评估,单个项目可给予最高 2000 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 务业发展区管委会)
第六条 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技术服务、物流运输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 商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数字经济服务、认证认可等生产性服 务业发展,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区经济 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市场监 管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
第七条 鼓励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入选农业农村部先进典型案例的,分别给予一定 支持。鼓励企业盘活农业资源,农业种养殖设施、基础配套设施 和产业融合发展,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 2000 万元支持。(责 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第八条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支持人工智能+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引导企业在数据安全、数据标注、可信数据空间、元宇宙、 数字内容、具身智能、数字文旅、数字医疗、远程健康监测、跨 境电商等领域的创新应用;支持辖区内企业积极采购算力服务。 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发展局)
第九条 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支持;支持企业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
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区级揭榜挂帅的可给予最高 500 万 元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 区大数据发展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
第十条 加强企业梯度培育。支持企业投产达效放量,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的企业分 别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 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 支持对外开放。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支持重点产品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支持培育外贸 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加大跨境电商卖家主体培育力度,提升跨境 电商平台建设能力,鼓励发展外贸总部贸易,加大实际使用外资 奖励,鼓励外资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等,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一定 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 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经综合评估后可给予最高 500 万元一次性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区经济 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 会)
第十三条 支持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创新服务中心、中试平台、检验检测平台、转化医学中心、 数字赋能平台等开展公共服务,经综合评估,按当年实际服务金 额可给予一定运营支持。(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区大数据发展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
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企业引育。支持区属国有企业面向璧山重点产业领域上下游企业和新质生产力方向开展市场化
投资。充分发挥场景优势,面向智慧城市、产业大脑、现代文旅、 智慧医疗、健康服务、智慧农业等重点领域,建立定期征集发布 创新应用场景机制,以重大产业项目示范为支撑,吸引创新型企 业来璧发展。(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农业农 村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 会、区国资中心)
第十五条 完善产业要素供给。符合璧山区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和《璧山区人才政策十条(2025 版)》(璧山委办〔2025〕 18 号)文件要求的人才,可给予一定金融、融资、就业、子女就 学、医疗保障等支持。(责任单位: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 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金融中心)
附则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璧山区范围内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 经营主体,采取自主申报方式进行政策支持。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以上政策措施,同 一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含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总和,不超过本 政策规定的最高支持总额,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内容重复的, 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政策按年度兑现,具体补助金额根 据年度资金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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